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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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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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3M”商标专用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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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4/12/7 点击次数:1043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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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大港铝塑板厂自2001年1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3M”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为他人生产加工铝塑板9,397张,其中已销售4,397张,非法经营额达81.1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6类铝塑板等商品上的“3M”商标,是3M公司(美国)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认为,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加工销售“3M”铝塑板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的“3M”铝塑板保护胶38卷;
3、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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