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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天马”及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添加日期:2004/12/7  点击次数:7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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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27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瑞安市河田镇汀九工业区的瑞安市飞马活塞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标有“天马”及图形等商标的活塞。由于上述活塞所使用的商标涉嫌侵权,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使用在内燃机活塞等商品上的“天马”及图形商标是苍南县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2022098号;使用在内燃机火花塞等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是河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974987号。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02年9月开始生产带有“天马”及图形等商标的活塞。至案发时,生产带有“天马”及图形等商标的活塞16603只。现场被该局依法扣押活塞共9899只,货值7.4万元,总经营额12.8万元。上述活塞所使用的商标分别与苍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天马”及图形商标、河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图形商标近似或相同。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已扣押的活塞共9899只;
    3.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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