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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HUI KAN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添加日期:2004/12/7  点击次数: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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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5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支队根据“HUI KANG”商标所有人投诉,依法对于温州市水心杏花路6号三楼的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办事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委托浙江德赛帝伦鞋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标有“HUI KANG”商标的鞋订单。当事人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经销标有“HUI KENG”商标的鞋,其行为涉嫌商标侵权。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3月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HUI KANG”是温州市鹿城惠康鞋业有限公司在鞋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002年7月7日以后,当事人未经“HUI KANG”商标所有人许可,多次下订单委托浙江德赛帝伦鞋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温州市乔拉迪鞋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处理生产标有“HUIKENG”商标的鞋。至2003年3月5日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委托他人生产的标有“HUIKENG”商标的鞋8160双,经营额计24.2万元。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他人生产标有“HUIKENG”商标的鞋,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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