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7/11 17:20:00
网友:SIMPL 发表评论 点: 3589次 IP:隐藏 |
每一个人都有隐私权, |
2006/6/9 0:16:00
网友:橄榄枝 发表评论 点: 3742次 IP:隐藏 |
别争了,人到最终结果多是一样的,化作一堆尘土,化作一屡青烟,灰飞烟灭。争来争去真的没意义。 |
2006/6/9 0:11:00
网友:白兔醉翁之意不在酒 发表评论 点: 3745次 IP:隐藏 |
白兔醉翁之意不在酒 |
2006/2/28 11:40:00
网友:haha 发表评论 点: 4046次 IP:隐藏 |
公开执法机关的问讯记录,显然是不应该的.
有这种权利吗?
第一次见到这种方式,不妥吧.
感觉有点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样子... |
2005/12/28 9:52:00
网友:~~ 发表评论 点: 4201次 IP:隐藏 |
不管业务员是不是股东,侵权的是公司,不是股东,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区分的,我们理解你们维权的心态,但是,你们的做法确实欠妥。 |
2005/12/28 9:52:00
网友:怎么这还是近期热点 发表评论 点: 4138次 IP:隐藏 |
怎么这还是近期热点 |
2005/12/20 20:44:00
网友:正义 发表评论 点: 4242次 IP:隐藏 |
不是吧,那个可不是单纯的小业务员了,是后来新成立公司的正式股东,你都没看到吗,侵权行为非常恶劣,你还没看到吗,是不是只看到了那个业务员的家庭出身是贫农了。 |
2005/12/13 23:54:00
网友:三无 发表评论 点: 4080次 IP:隐藏 |
就怕打赢了官司打不来钱呀! |
2005/12/13 8:56:00
网友:胖大海 发表评论 点: 3962次 IP:隐藏 |
支持你白兔,我们曾经也是受害者 |
2005/12/10 12:21:00
网友:里面的方式有点高 发表评论 点: 3977次 IP:隐藏 |
借用国家公安机构的力量来取证,然后用于民事诉讼;确实是满高的一种方式。 |
2005/12/9 17:44:00
网友:过客 发表评论 点: 3868次 IP:隐藏 |
不错 |
网友:天津正大商标事务所 发表评论 点: 次 IP:隐藏 |
白兔公司服务态度相当好,是全国商标事务所的带头兵 |
网友:惊闻换届被抢注为烟酒类商标 发表评论 点: 次 IP:隐藏 |
本人从贵阳一商标事务所获知,换届保护伞被贵州一张先生注册为商标,并已得到商标注册证.不知换届注册为商标合适吗?本人从心理上感觉有点难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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