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标坛妙论>正文

商标管理现状混乱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大改还是小修(二)


http://www.cha-tm.com 2024/10/31 22:22:29 中国商标专网
 
    如何斩断商标“黑手”,加大确权程序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无争议。 

    对于商标确权程序中的不正当竞争,几乎历次参加修法讨论的代表都深恶痛绝。多年来,自然人恶意注册、恶意异议、恶意转让等各种恶意行为五花八门,比如有的人把别人有独创性或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为商标,把其他众多企业的字号或者商标集中抢注为自己的商标。或把别人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人。许多商标申请被人恶意地提出异议,一但进入异议程序,被异议的商标几年都注册不下来。这些伸向商标确权程序中的“黑手”,导致申请量激增、异议量激增等一系列问题,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商标确权秩序。而依现行法,对恶意抢注的,最终只能裁定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对恶意提异议的,只是裁定异议不成立;对恶意非法转让的,权利人只能通过诉讼请求返还权利。对恶意当事人没有必要的惩戒措施。 

    商标是财产,抢注他人商标就是抢夺他人财产,可是受害人为维护自身权利往往得耗上几年时间打官司,所受损失远比遭受商标侵权严重的多。权利人却得不到补偿。 

    评审委、商标局、专家、国内外企业、代理机构等各方,对加大商标确权程序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意见相当一致。 

    外商品牌保护委员会提出,目前我国商标侵权赔偿基本上实行填平原则,建议做出原则性突破,增加惩罚性规定,增加赔偿权利人的数额,简化赔偿认定程序。制定侵权行为最低罚款额,提高最高罚款额。增加构成假冒商标犯罪行为的规定,增强操作性。 

    商标局和评审委提出增加限制启动异议程序主体资格的规定,增加被抢注商标强制转让规定,以便及时将被抢注商标权转移给在先商标所有人,尽量减少被抢注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行政保护该不该有“门槛儿”,如何建立健全商标权利行政保护的制度和程序是关键。 

    “一个举报电话、一封投诉信,你就不能不动、不能不查,否则就告你不作为。举报人要求查封货物,封不封,怎么封,也没有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商标处许和平处长在9月27日苏州的修法讨论会上提出的上述问题,得到与会其他地方同仁的强烈响应。 

    作为中国特色,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行政保护双轨制,作用巨大。据上海的邢东生介绍,上海对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是司法保护的10倍。 

    “但是,无条件行政保护往往被当事人当作竞争工具来利用。”浙江的朱理国对此慨叹不已。一个电话、一封信,你不可不理,特别是这类投诉都通过中介机构操作,国外的中介机构拿很高的费用,他们为此乐此不疲、添油加醋,往往使政府公共资源、公权力被大大浪费。 

    大家以许多案件为例,解析了工商行政执法因缺乏诸如立案、调查、取证、查封、鉴定等应有的规范而常常陷入被动的局面。如美国某公司到上海工商局举报当地一公司侵权,要求查封侵权物品,并承诺负担仓储费。对此要求,工商局无法不理。但经调查证实这批货物是合法产品。美国的举报人随即溜之大吉。造成800万元的损失。 

    鉴定问题更是无规少矩,因而办案时只能是地道战、地雷战一齐上。江苏省工商局梅江南的形象化说法道出了工商行政办案中的无奈。多年的实践表明,对权利人来说,行政保护方便而成本低,但由于无相应的程序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启动行政保护,为恶意举报、打压竞争对手等提供了便利。 

    代表们建议合理界定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天津代表提出查封货物应像海关一样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担保。新疆代表建议明确规定启动行政保护程序应提供的书件、证据材料、担保等。江苏代表建议规定鉴定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代表们建议要明确规定工商依职权查处和依投诉查处的规范。 

    不该让在先使用商标“英雄气短”,各方关注如何从立法上体现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现实中,存在许多商标因种种原因没有注册或未及注册、正在申请注册等等,但确实是在实际使用。然而,无论这些商标在商战中有多威风,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在先使用的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在先使用人就丧失了该商标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等全部权益。显然,这种令“英雄气短”的规定对在先使用人不公平。 

    专家们认为,商标权源于商品上的使用以及商品与商标的密切联系,而不仅仅限于商标局的授权。因此,要从立法上逐步引入商标的在先使用概念。 

    商评委认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应当加大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建议明确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应坚持公平原则,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 

    中华商标协会建议,改变商标绝对注册原则,对在先使用商标予以保护,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在其注册之前已经合法使用5年以上的在先权利予以尊重。 

    是否应禁止驰名商标作广告如何统一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和认定标准是难题。 

    目前,认定机构的分散与认定标准的不统一,造成驰名商标的驰名度备受质疑,名牌满天飞的局面将会严重损害中国的自主品牌,损害我国名牌战略的实施。对认定驰名商标现状的上述批评,在七个修法意见征求会上都有共鸣。

http://www.cha-tm.com/daohang/dh_biaotanmiaolu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