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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人张、张小泉谁真谁假 “老字号”保护路在何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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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把“剪刀”的七年之争

    2006年7月10 日,一起持续7年之久的老字号侵权案尘埃落定——沪杭“张小泉”商标权与字号权纠纷终审裁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其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标识,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被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把“剪刀”之争已有7年,并经历了三个阶段四次审理的争战。回顾“张小泉”案,可谓是旷日持久、一波三折。

    第一战:杭州张小泉败诉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前身均创立于上世纪50年代,而前者具有300多年的历史,是一个名符其实的老字号刀剪生产企业。1964年,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注册了“张小泉”商标,并在1997年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于1987年注册了“泉”字商标。因后者使用含“张小泉”字样的企业名称,两者的纠纷由此而生。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认为被告在原告取得“张小泉”注册商标特别是取得驰名商标后,仍在突出使用“张小泉”字号,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原告据此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近5年的审理,上海市二中院于2004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第一,上诉人是张小泉创始人的合法继承主体,被上诉人刀剪总店和张小泉创始人无关;第二,张小泉刀剪产品的品牌价值积累来自上诉人;第三,上诉人的商标权、字号权的取得均早于被上诉人字号权的取得。此外,上诉人还认为,在其商标非常著名的前提下,被上诉人突出使用字号,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合理使用上海“张小泉”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杭州“张小泉”和上海“张小泉”都不是张小泉的嫡传。历史上,上海和杭州曾有数百家以“张小泉”为字号的企业,“张小泉”已经成为江南地区刀剪行业的代名词。

    2004年7月19日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刀剪总店此前突出使用“张小泉”字样有其历史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判决要求今后上海刀剪总店在商品和服务上,应规范使用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张小泉”商标纠纷案暂时告一段落。

    第二战:上海张小泉侵权

    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不久,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发现,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并没有遵守“既往不咎”、“今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判决内容。2004年10月26日,该公司经公证程序,从乐购超市购买了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一件不锈钢刀产品,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9月28日,包装上醒目地使用了“上海张小泉”字样。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这种做法发生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已构成对其“张小泉”文字及图文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5年12月22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认为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侵权,且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应有一定的“合理期限”处理库存产品。

    第三回合:浙江高院再判侵权

    两者商标权与字号权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从当时乐购超市购买的不锈钢刀来看,刀身一面显著标有“上海张小泉”字样,而“泉”字商标用的是篆体,且颜色较淡。包装盒上也标注有“中华老字号上海张小泉”的字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中的“突出使用”,就是指将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地加以使用,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行为。故此,浙江高院终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构成侵权。

    京津“泥人张”对簿公堂

    就在杭沪“张小泉”之争还没有最后落下帷幕的时候,京津两地又在为老字号“泥人张”品牌打起了官司。

    2006年年初,天津“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张锠、张宏岳及其开办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3被告侵害了“泥人张”的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及诉讼支出等14项共计110万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都说自己是“泥人张”的传人。

    原告天津“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张锠在法庭上说,“泥人张”彩塑的创始人是清道光年间天津著名的民间泥塑艺人张明山。张明山的彩塑善于细致入微地刻画不同人物的性格特征,所塑作品不仅形似,而且以形写神,达到神形兼具的境地,逐渐成为津门艺林一绝。1844年正逢著名京剧演员余三胜到天津演出,张明山为之塑像,塑得十分传神,因此闻名于世,被老百姓称为“泥人张”。原告认为,被告张铁成以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自居,并且也说“泥人张”起源于清道光年间,有着160年的历史,这种宣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一种假冒行为。而且被告公司还用“泥人张”作为企业名称,并用该称号的汉语拼音注册了域名网站,甚至申请在第21类“彩陶”中注册“泥人张”商标,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铁成在法庭上显得很无奈。他说,北京“泥人张”是北京土生土长的知名品牌,与天津“泥人张”属于不同渊源。清道光年间,他们的祖辈给皇宫里采买物品,逐渐对泥陶有了兴趣,开始与玩泥制陶的手工艺人合作,而后第一代传人张延庆用特殊泥土制作宫里当时热门的蛐蛐罐等手工艺品,在王府等买家中口碑甚好,由于其做工精良,逐渐在京城有了名气,一时间被人们称为“泥人张”。张铁成就是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1982年,他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办了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这一企业,20多年来一直从事着泥陶仿古的工艺美术事业,获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张铁成认为,两个“泥人张”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因为北京“泥人张”不在国内销售,90%的产品销往国外。而且,两种泥塑的制作工艺和外观特征也大不相同,北京“泥人张”是进窑烧制的彩陶,中间是空的,而天津“泥人张”则是在选好的泥土上直接捏塑成仕女等人物,不用进窑烧制,给干坯上色即可,是实心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对于张锠的起诉,张铁成认为,“泥人张”是中国的文化遗产,并不是谁家的独占资源,同时他们也没有将其注册为商标,只是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了注册。同时,张铁成认为自己的作品与天津“泥人张”并不属于一类。北京“泥人张”的主要业务是仿制佛头、唐三彩和壁画等古董文物制作泥陶工艺品,而天津“泥人张”则主要取材于民间故事、舞台戏剧、古典文学名著中的人物,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别,不会让大家产生误解。

    对此,张锠认为,张铁成的作品虽然以泥陶仿古为主,但是有些泥塑作品与天津“泥人张”如出一辙,两种产品完全可能产生混淆。更让张锠无法接受的是,张铁成不仅以“泥人张”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且还申请了注册商标,并用“泥人张”的汉语拼音作为网站域名来宣传自己的公司和产品,这一切在他看来,都是假“泥人张”的一系列策划活动,这也正是促使他最终决定打这场官司的原因。

    原告张锠的代理律师认为,只要使用了“泥人张”三个字,无论作为企业名称还是商品商标,都侵犯了其名称专有权。“泥人张”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名称专有权在先,他人无论做何种注册,只要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张铁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北京“泥人张”也是民间口口相传叫起来的,并没有侵犯天津“泥人张”的名称权。张铁成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早在1982年就登记注册,已经在市场上摸爬滚打了20多年,发展规模远远胜于天津“泥人张”。而张锠的儿子张宏宇直到1997年才注册了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况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美术设计、人才培训、企业形象策划等,与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并没有直接冲突,因此根本谈不上不正当竞争。

    案件目前依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向法院表示了调解的意愿,我们期待着这一案件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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