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佳西域食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8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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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朝民初字第8939号
原告新疆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步丰川,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萍,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世佳西域食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十里堡村。
本院在审理新疆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佳西域食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新疆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新疆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3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普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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