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5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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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朝民初字第5054号
原告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弘,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无业,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斗潭条18幢西单元202室,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城华园小区1号楼1506。
委托代理人孟宪友,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五区四号楼3015室。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汨胜,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河北省任丘市华北石油供应处西区21号楼2单元601号,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四层。
被告北京蒂诺珂丝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8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姚明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兴银,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址皖舒城县城关镇古楼街32—244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8号216室。
委托代理人高智民,男,汉族,1960年12月29日出生,中艺金朝进出口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北竹竿胡同30号。
本院在审理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北京蒂诺珂丝玛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OO四 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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