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林与北京新兴保健化妆品厂商标专用权归属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3)高民终字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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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高民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林,男,29岁,北京雅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凌源市东城三委十三组。
委托代理人辛文山,男,40岁,北京雅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丰汇园小区8号楼3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兴保健化妆品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庄子村甲191号。
法定代表人晏书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柳长明,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宁,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延林因商标专用权归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08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延林以已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兴保健化妆品厂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延林以已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适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延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延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张延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魏湘玲
审 判 员 孙苏理
二○○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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