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木木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3)高民终字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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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高民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凤翔开发区凤翔三园15号。
法定代表人弗来明·霍飞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文砚,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珍,女,52岁,回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宣武区南横西街121号3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耀远,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嗣颖,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7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证据原因为由,于2003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5元,均由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魏湘玲
审 判 员 孙苏理
二ОО三 年 八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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