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马株式会社与厦门市升祥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3)高民终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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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高民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福马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美仓町11番地。
法定代表人大下俊明,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迟少杰,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孟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升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舫阳工业区古安村。
法定代表人陈青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青松,男,46岁,汉族,同安区马巷祥安家庭卫生用品厂厂长,住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康泰路37号。
委托代理人黄一敏,福建光大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安区马巷祥安家庭卫生用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舫阳工业区古安村。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一敏,福建光大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芝堂药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大街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洋,男,25岁,汉族,该药店副经理,住北京市崇文区定安里乙2号楼20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元和平商业大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法定代表人刘炳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同玉,女,45岁,汉族,该单位业务科科长,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61号3楼8号。
上诉人(日本)福马株式会社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日本)福马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迟少杰,厦门市升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青松、黄一敏,同安区马巷祥安家庭卫生用品厂的法定代表人陈青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一敏,北京天元和平商业大厦的委托代理人魏同玉到庭参加诉讼。北京华芝堂药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魏湘玲
审 判 员 孙苏理
二ОО三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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