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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君诉北京生香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1595号


http://www.cha-tm.com 2024/11/25 19:18:49 中国商标专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1595号

    原告王文君,男,汉族,30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天泉镇繁荣村五屯。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生香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批发市场24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兵,男,汉族,36岁,住北京市大兴区太和乡四海三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君与被告北京生香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君于200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君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王文君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 立 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ΟΟ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冯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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