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良子健身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14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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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14247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世纪良子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白家庄路甲2号。
本院在审理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OO三 年 七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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