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步森一族制衣有限公司商标及企业名称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8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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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8733号
原告浙江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能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军生,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晨,女,1956年1月18日出生,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黄土坡8号3楼3门。
被告北京步森一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12号1-126室。
法定代表人林时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波,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2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浙江步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步森一族制衣有限公司商标及企业名称侵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于2003年1月18日与被告北京步森一族制衣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步森一族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步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步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步森一族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浙江步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二 O O 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邢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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