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好日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红螺食品集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5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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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5007号
原告北京好日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雁栖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振兴,董事长。
被告北京红螺食品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庙城镇郑重庄村6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胜,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好日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红螺食品集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好日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好日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好日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 5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好日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 788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 ○ ○ 三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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