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德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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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北京歌德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七号楼二门大厅。
法定代表人魏谦,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东涛,男,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北京歌德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职员,住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38号1号楼1单元12号。
委托代理人陈玉珍,女,汉族,1951年7月4日出生,北京歌德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小区4号楼1门103号。
被告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志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平来,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部门经理,住北京市崇文区粉厂胡同25号-4。
本院于2003年1月10日受理原告北京歌德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歌德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歌德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胡雪莹
二 O O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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