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保健化妆品厂诉北京雅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5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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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5288号
原告北京新兴保健化妆品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庄子村甲191号。
法定代表人晏书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柳长明,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宁,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雅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杨秀店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兴保健化妆品厂诉被告北京雅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兴保健化妆品厂于2003年3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雅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兴保健化妆品厂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兴保健化妆品厂撤回对被告北京雅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北京新兴保健化妆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仪 军
二 O O 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佟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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