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海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润通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制裁决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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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制裁决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206号
被制裁人北京西海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马坊镇西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良清,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西海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昌盛公司)与北京润通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制裁人西海昌盛公司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第1696593号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中显示的商标形态是其伪造的。本院在核对商标注册证原件时,发现西海昌盛公司将其没有注册下来的一图文组合标记——“EURO GREEN Floor”、“欧陆地板”文字加一条由7颗红五角星组成的“~”形链条的图形,覆盖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其注册的商标图形之上。原告以此伪造的商标注册证主张其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民事制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北京西海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决定暂不执行。
二OO三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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