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诉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7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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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7442号
原告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西口统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霍振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章龙,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住北京市大兴区火神庙南街北一条6号。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区甲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起,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奋斗委8组。
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民,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茅,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办事处1号。
原告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帝王公司)诉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龙霸公司)、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中石统一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章龙、林建军,被告龙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忠起,被告中石统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民、王茅到庭参加了诉讼。2003年1月17日,原告帝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帝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 ○ ○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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