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信皮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1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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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民初字第18115号
原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8-C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99号远景大厦202室。
法定代表人叶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1601室。
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女,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1601室。
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八十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人民陪审员 金维克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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