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财政局诉河北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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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365号
本院二OO四年八月三日对原告冀州市财政局诉被告河北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省冀州市中意玻璃钢厂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04)一中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书第2页第9行“第583655号注册商标”应为“第608975号注册商标”。
审 判 长 刘海旗
审 判 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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