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虎诉刘书兰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3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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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3544号
原告刘小虎,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凉风镇其芳路1号。
委托代理人王海荣,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博,女,土家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学院路30号。
被告刘书兰,女,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马井乡新安村8组。
委托代理人李新卫,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于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市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5号宿舍。
本案在审理刘小虎与刘书兰、北京市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虎于200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小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刘小虎负担(已交纳);委托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刘小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ΟΟ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冯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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