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蓝猫淘气饮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3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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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3547号
原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汤泉乡楼似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井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青,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猫淘气饮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工业小区18号。
法定代表人何传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显勇,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北京蓝猫淘气饮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阴阳营26号2幢402号。
被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刚,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猫淘气饮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 010元,减半收取,由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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