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诉北京乐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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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1926号
原告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村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蔡荣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宇林,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红虎,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乐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南里8号。
法定代表人韩荣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乐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潘 伟
书 记 员 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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