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京都良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4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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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4941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凤,女,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暂安处2号院1楼1门102室。
被告北京市京都良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乙7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勤,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都良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市京都良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ОО四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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