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北京饭店诉北京谭府酒楼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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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873号
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泉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谭府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朝武,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诉被告北京谭府酒楼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于2004年4月19日以其与被告北京谭府酒楼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4月17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和被告北京谭府酒楼有限公司履行和解协议义务的转帐支票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本案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地解决了纠纷,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撤回对被告北京谭府酒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 010元,减半收取7 505元,由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 O O 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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