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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勋诉刘秀德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10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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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4 点击次数:297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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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10602号
原告唐德勋,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乡八门城村,现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
被告刘秀德。
唐德勋诉刘秀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德勋诉称,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简称昊阳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以“昊阳”为文字的商标,200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准类别为商标国际分类的第19类,路标用玻璃颗粒,发光铺路材料,玻璃微珠。2002年10月22日至25日、2003年4月15日至17日期间,刘秀德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允许,分别在北京中国农业展览馆举办的“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 “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上以“昊阳”的名义对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港德公司)进行宣传,会标上分别写“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微珠厂”、“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让所有参会人员都认为“昊阳”已改为“港德”,“昊阳”就是“港德”,“昊阳”被“港德”收购,变为“港德”。港德公司在上述两届国家级重大展览会上使用昊阳公司注册商标字头,宣传同种商品玻璃微珠,影响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信誉,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我是昊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现我起诉要求刘秀德赔偿我经济损失50万元。
为证明其主张,唐德勋提供了第1440621号商标注册证、昊阳公司工商档案查询材料、港德公司参展照片、展览会会刊等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有权就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涉案以“昊阳”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商标注册人为昊阳公司,并非唐德勋个人。昊阳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虽于2003年11月13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注销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唐德勋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唐德勋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德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 010元,由唐德勋负担5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刘德恒
二OO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普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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