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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1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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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8 点击次数:128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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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朝民初字第11681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凤,女,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址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A座A栋0711室。
法定代表人马世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普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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