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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圣约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2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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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41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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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12198号
原告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郭华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栋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晓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约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南新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史海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家运,北京市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雅达公司)诉被告北京圣约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圣约达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栋民,被告圣约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家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信雅达公司于2004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雅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圣约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
二 O O 四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王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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