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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子苞米时装有限公司诉北京班纳发迅时装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1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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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46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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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朝民初字第1869号
原告北京子苞米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3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村山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班纳发迅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四队。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树理,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辉,男,汉族,1961年8月29日出生,北京班纳发迅时装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2号楼1门8号。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卫红,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子苞米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班纳发迅时装有限公司、王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子苞米时装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子苞米时装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子苞米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原告北京子苞米时装有限公司负担50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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