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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康逆灵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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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39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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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2号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兴隆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殷顺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康逆灵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区10排5号。
法定代表人张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康逆灵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北京市康逆灵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ΟΟ四 年 一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冯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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