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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都薇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告北京京都紫薇美容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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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38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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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2715号
原告北京京都薇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28号南202室。
法定代表人祁雅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述新,北京市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都紫薇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二号万通新世界广场B座1608-1609室。
法定代表人王京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茅,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办事处1号。
原告北京京都薇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都紫薇美容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京都薇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都紫薇美容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京都薇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都紫薇美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京都薇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 ○ ○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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