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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天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14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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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4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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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朝民初字第14248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男,汉族,39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怀柔区扬宋镇风翔科技开发区风瑞小区7号楼。
被告北京天天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惠里二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良,北京市康泰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博箐,北京市康泰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天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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