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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994)中知初字第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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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55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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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4)中知初字第1576号
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和平里小黄庄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崇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清,男,汉族,1953年3月21日出生,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5区2号院1号楼1110室。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崇文区郭庄北里45号。
被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兴隆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殷顺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军,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化盛,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部长,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分钟寺445至4号。
被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燕民,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郝树仁,总经理。
被告赛特科技交流有限公司赛特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辛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保津,男,汉族,1960年4月11日出生,赛特科技交流有限公司赛特购物中心业务主管,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路10号2楼5门533号。
被告北京市红十字永外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外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周延庆,院长。
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被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北京燕莎友谊商城、赛特科技交流有限公司赛特购物中心、北京市红十字永外医院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北京燕莎友谊商城、赛特科技交流有限公司赛特购物中心、北京市红十字永外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 160元,减半收取71 580元,由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宿 迟
审 判 员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 ○ ○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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