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白兔商标专网    
 
 
 
智能商标检索 智能商标图形检索  电话:0531-82020531 18605319531 15315580556
鐧藉厰鍟嗘爣杞欢 鐧藉厰鍟嗘爣鏌ヨ杞欢 鍟嗘爣鏌ヨ杞欢 鍟嗘爣杞欢 鍟嗘爣鏌ヨ 鍟嗘爣妗f 鍟嗘爣绯荤粺 鍟嗘爣绠$悊
 
 
 
 
 
 
1 2 3 4 5 6
系统公告
新增裁判文书共0
所有裁判文书共510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994)中知初字第1576号

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558
【字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4)中知初字第1576号

    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和平里小黄庄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崇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清,男,汉族,1953年3月21日出生,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5区2号院1号楼1110室。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崇文区郭庄北里45号。

    被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兴隆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殷顺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军,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化盛,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部长,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分钟寺445至4号。

    被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燕民,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郝树仁,总经理。

    被告赛特科技交流有限公司赛特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辛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保津,男,汉族,1960年4月11日出生,赛特科技交流有限公司赛特购物中心业务主管,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路10号2楼5门533号。

    被告北京市红十字永外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外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周延庆,院长。

    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被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北京燕莎友谊商城、赛特科技交流有限公司赛特购物中心、北京市红十字永外医院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北京燕莎友谊商城、赛特科技交流有限公司赛特购物中心、北京市红十字永外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 160元,减半收取71 580元,由原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宿  迟

                            审  判  员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 ○ ○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姜庶伟

    

打印】【关闭窗口
 
查询商标裁判文书:
 
主办机构:山东白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网(新邮件地址) 白兔商标专网 TEL:0531-82020531 82070531 88921111
商标注册咨询电话:0531-85566600 鲁ICP备16002397号-2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中国 济南市文化东路22号绿城兰悦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