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
|
|
裁判文书 |
|
|
|
|
|
裁判文书 |
|
|
|
|
|
|
|
|
|
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诉北京葡萄酒厂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994)中经知初字第667号
|
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276次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4)中经知初字第667号
原告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慎,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邱家胡同2号楼4门15号。
被告北京葡萄酒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季圣音,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贵,男,汉族,1944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葡萄酒厂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葡萄酒厂宿舍楼4单元17号。
原告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诉被告北京葡萄酒厂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199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董书桂、原委托代理人胡维翊、蒋振山,被告北京葡萄酒厂的原法定代表人金生、原委托代理人叶长良、刘春田到庭参加诉讼。2003年10月30日,原告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葡萄酒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 510元,减半收取13 755元,由原告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 ○ ○ 三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姜庶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