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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与王长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3)高民终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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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41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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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高民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怡乐庄西30米。
法定代表人王洪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宾,男,汉族,36岁,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红华宿舍1楼1单元4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芬,女,汉族,29岁,北京双桥溢香调味品厂业主,住河南省固始县泉河铺乡古堆村。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8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搜集侵权证据为由,于200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搜集侵权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060元,由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元,减半收取计4030元,由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魏湘玲
审 判 员 孙苏理
二○○三 年 二 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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