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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诉孙武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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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4 点击次数:198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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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20号
原告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Montblanc- Simplo 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22525汉尔格兰德韦格第100号。
法定代表人Claus Hinrich Faber,高级执行管理董事。
法定代表人Burkard Josef Kiesel,高级代理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智慧,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武,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46号迤北红桥市场二层127、128、129号摊位业主,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双潮乡小担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诉被告孙武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武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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