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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润田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2)朝民初字第14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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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82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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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朝民初字第14241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男,汉族,39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凤瑞小区7号楼1单元101号。
被告北京润田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黄寺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晟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万智,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
委托代理人贺乃环,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润田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OO三 年十月 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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