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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诉达信皮件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5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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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4 点击次数:219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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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5029号
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桥南路66-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8-C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夏榖道10号和记大厦211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丹军、袁红,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露,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沙驰国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撤回对达信皮件有限公司、沙驰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 063元,减半收取5 531.5元,由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ΟΟ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冯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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