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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年与国敦国际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经信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8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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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48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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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8087号
原告美丽年与国敦国际有限公司(MILLENNIUM—COPTHORNE INTERNATIONAL LIMITED),住所地新加坡36罗敏申路#04—01。
法定代表人王鸿仁,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翔,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中经信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38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春。
本院于2003年6月27日受理原告美丽年与国敦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经信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丽年与国敦国际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丽年与国敦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丽年与国敦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经信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美丽年与国敦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仪 军
二 O O 三 年 九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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