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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君诉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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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55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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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王文君,男,汉族,30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天泉镇繁荣村五屯。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县瀛海镇怡乐庄西30米。
法定代表人王洪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兵,男,汉族,36岁,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太和乡四海三队。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甲27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晨,女,汉族,38岁,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通州镇东营前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君与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君于200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君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4元,减半收取4522元,由原告王文君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 立 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ΟΟ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冯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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