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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君诉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212号

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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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王文君,男,汉族,30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天泉镇繁荣村五屯。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县瀛海镇怡乐庄西30米。

    法定代表人王洪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兵,男,汉族,36岁,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太和乡四海三队。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甲27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晨,女,汉族,38岁,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通州镇东营前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君与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君于200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君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4元,减半收取4522元,由原告王文君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 立 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ΟΟ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冯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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