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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君诉北京生香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1595号(中止)

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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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1595号

    原告王文君,男,汉族,30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天泉镇繁荣村五屯。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生香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批发市场24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兵,男,汉族,36岁,住北京市大兴区太和乡四海三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君与被告北京生香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就本案原告王文君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734695号“京大JING DA”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该申请已于2003年3月1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鉴于原告王文君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 立 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 Ο Ο 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冯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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