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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王国栋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03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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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9 点击次数:167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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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03342号
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民,男,汉族,32岁,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集体宿舍。
委托代理人郑家运,北京市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栋,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高头乡薛圪达村。
委托代理人韩月玲,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栋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三 年 三 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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