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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7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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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6 点击次数:173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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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7687号
原告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
法定代表人黄宇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陆燕荪,该会常务副会长。
委托代理人谢炳光,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堃,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隆展览(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2座1120室。
法定代表人赫伯特•迈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洲,北京市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科隆展览(北京)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四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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