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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百乐高比萨有限公司与刘虹宏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4)高民终字第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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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6 点击次数:182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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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高民终字第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加拿大)百乐高比萨有限公司(PANAGO PIZZA INC.),住所地加拿大国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阿博茨福德市米尔莱克路33149号。
法定代表人肯尼思•鲁克,主任兼秘书—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延辉,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北京阿纳斯特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建安巷1号楼21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虹宏,女,加拿大国人,1967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广播学院14号楼2门203室。
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伯君,北京市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加拿大)百乐高比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高公司)因确认注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乐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红、邢延辉,被上诉人刘虹宏的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吴伯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58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孙苏理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四 年 十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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