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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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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6 点击次数:180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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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20076号
原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南座1层。
法定代表人廖晓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新平,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光卫,男,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
被告北京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426室。
法定代表人葛斐,总经理。
被告陈耀军,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力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泽苑33号楼4单元502室。
被告林雪松,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力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泽苑33号楼4单元5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陈耀军、被告林雪松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10 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陈耀军、被告林雪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陈耀军、被告林雪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三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一十七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二OO四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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