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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东伟诉满春节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海民初字第13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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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8 点击次数:164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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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海民初字第13397号
原告任东伟,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14号。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春节,男,1964年2月9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宣武区牛街107号。
委托代理人李延武,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任东伟于1991年1月与被告满春节合伙经营“北京市西城区厂桥满福楼涮肉馆”,后变更名称为“北京市西城区满福楼涮肉馆”(以下简称满福楼)。1996年7月及9月,满福楼进行了商标登记注册,并取得第875873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餐馆)和第85510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调料)商标注册证。2001年9月,北京新鑫正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正泰公司)对满福楼注册商标评估确认价值为人民币7 657 300元。2003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高民终字第172号终审判决确认任东伟与满春节合伙经营满福楼的事实,并对合伙财产中的部分资产进行了分割,对合伙财产中的无形资产即满福楼的商标权属未予分割。
2003年8月,任东伟诉至本院,请求比照新鑫正泰公司对满福楼商标所作评估价值的50%(即3 828 650元)判令满春节支付其相关费用。经询,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以拍卖“满福楼”商标的方式分割该无形合伙资产。2004年7月9日,北京亚奥拍卖有限公司对“满福楼”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满春林以100 000元价格竞得该标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东伟、被告满春节认可“满福楼”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满春林;
二、原告任东伟、被告满春节以拍卖成交款十万元中的五千元作为向北京亚奥拍卖有限公司支付的拍卖佣金(已支付),余款九万五千元由原告任东伟、被告满春节各取得四万七千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二百九十六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任东伟、被告满春节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人民陪审员 李 钊
二O O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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