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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庄典家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9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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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8 点击次数:146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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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9688号
原告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常小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男,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6号。
被告北京庄典家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东里二号楼5门404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庄典家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北京庄典家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庄典家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庄典家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二OO四年六月二 日
书 记 员 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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