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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富特企划设计有限公司诉波尔亚太(北京)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北京百富特企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波尔亚太(北京)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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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4 点击次数:359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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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73号<
原告北京百富特企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青春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彭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雷,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波尔亚太(北京)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永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韦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婉怡,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富特企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波尔亚太(北京)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百富特企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波尔亚太(北京)金属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富特企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百富特企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 5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百富特企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25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ОО五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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