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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12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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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7/18 点击次数:163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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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朝民初字第12945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凤,女,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小煤厂133号,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A座A栋0711室。
法定代表人马世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竞东,男,满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美国百瑞尔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民安居49组,现住址北京大学蔚秀园19楼3门403。
被告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营路甲3号。
负责人梁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新生,男,汉族,1954年5月14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头条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四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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